Hits:35632012-07-10 09:29:22
钢管厂,方矩管厂报道
不允许地方发债的规定一旦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就不能轻易改变,其带来的深远影响,或将影响未来央地关系的重构
“作为研究者,我不能很好地理解,为什么这次预算法进入第二轮修订过程中,否定了第一轮关于地方债的正面表述,退回到除国务院特别批准之外,地方政府不得举债这样一个表述。”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在6 月28日举办的陆家嘴论坛上称。
贾康不能理解的内容是指,6月26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当中一句“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表述,这等于浇灭了地方政府自主发债的期望。
在当前地方各级财政收支矛盾日趋紧张背景下,地方政府能否自行发债一直是各方关注的焦点。此前的2011年12月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的预算法修正案草案,曾提出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地方发债似乎看到了曙光。事实上,同年10月,财政部规定上海、浙江、广东和深圳四地可以自主发行地方政府债券。
按照二审稿中的表述,或将刚打开地方发债的大门悄然关闭。
这一思路的变化,会带来怎样的连锁反应?毕竟,不允许地方发债的规定一旦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就不能轻易改变,其带来的深远的影响,或将影响未来央地关系的重构。
最大争议点
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剑文指出,这一思路的调整,反映出中国对当前地方政府超过十万多亿元债务的管理态度。在欧债危机持续蔓延,全球经济前景依然不明朗的情况下,此举传递出中国准备从严规范地方债务、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信号。
事实上,去年12月份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预算法》修正案草案时,代表委员们最大的争议就集中在这条关于地方债的规定上。
一审稿明确规定:国务院确定的地方政府举借的债务限额,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省级政府依照国务院下达的限额举借的债务,作为赤字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
在审议时,相当一部分人大常委认为,在地方政府没有发债权,地方债处于实际违法的情况下,就已经让地方政府举债超过10万亿元。如果在《预算法》中给地方债开了口子,那么地方债的规模很可能会爆发式增长,以致于无法控制,这会给国民经济带来巨大风险。
而且,地方政府官员都是任期制,不需要对下一任负责,一些地方官员往往会在任期内大举发债,并把债务留给下任。这也不利于控制地方债的规模。
因此,基于现实情况,相当一部分人大常委建议,人大常委会应慎重考虑是否允许地方政府发债,并建议进一步限制和细化草案中的有关规定。
全国人大预算工委法案室原主任、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俞光远就一直坚持反对地方财政编制赤字预算,反对赋予地方政府举借债务的权利,理由在于,地方政府缺乏还债的来源和机制。
市场上人士也表达了相似的观点。第一创业证券研究所副所长王皓宇曾向《财经国家周刊》记者表示,“现在看到的偿债办法,依然还是要靠地方的财政收入。不然,解决债务问题,就是要时间换空间,靠通胀通过市场上涨,弥补债务。”
因此,防范地方政府滥用这项权利的风险,对地方政府进行监督,控制其无法偿还的财政风险,这个问题不能解决,决策者对赋予地方政府发债权会慎之又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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